党总支工作条例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7-10-27 / 点击 0

党总支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保证学院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党的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学院中的基层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认真抓好党建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是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总支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4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委员出现缺额时,可按程序增补。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一般由5-7名委员(专职或兼职)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对学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的各项规定及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起保证和监督作用。对稳定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学院党总支参与学院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保证决策正确实施,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负责领导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党总支的指示、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并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院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学院实际工作中去。

第十条 会同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进行干部考察工作。学院党总支要做好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做好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注重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按照上级党总支部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学院党总支的各项工作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学院党总支的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对学院党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文件,落实好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工作中强化廉政意识,全心全意地为师生服务。决定对本单位党员的党内奖励和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和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学院党总支负责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学院党总支的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选举党的总支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及其成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应支持党的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涉及下级党组织的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学院党总支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员应自觉维护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总支要建立健全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制度。学习可采取集中的形式进行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内容由学院党总支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总支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党总支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总支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督促所属各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先进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总支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党总支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总支报告和党员群众通报。党总支委员除参加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报告、请示工作制度。党总支会的工作每半年必须向上级党总支和党员大会报告一次,接受上级党总支和全院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所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七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学院党总支和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按学院党总支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党总支还要结合每年党总支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认真总结自己一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向党员大会述职,接受党员的评议和测评。通过评议,进一步搞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没,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素质。

 

第六章  党总支与行政及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要参与学院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党总支的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党总支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领导班子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基层组织党的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